不能。客户提供的非标准方法必须先确认、再验证、并留下确认记录才能用于出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原话是: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这一条对检测机构老板的实际意义,比它读起来要重得多。资质认定的项目参数是按「标准或方法 + 项目」逐条批的,方法没确认就拿来出报告,出的不是「不够严谨的报告」,而是超出批准能力范围的报告——不管那份方法是客户硬塞的,还是业务图省事自己找的。

下面把最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拆开。每一条都挂回条款,不凭经验讲。

客户自带一份方法要你照着做,能不能直接开检?

不能直接开。要先确认、再验证、留记录,这三件事做完才轮到开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第 21 号公告,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条文释义第 3 点写得很具体:「检验检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更,应重新予以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机构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以确保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予以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第十二条全文释义)

同一份释义还给了两个词的定义,这两个词在机构文件里经常被写反:验证是指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确认是对规定要求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一句话记法——验证问的是「我会不会做」,确认问的是「这个方法适不适合我要用的场景」。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前置判断:这份方法能不能用来申请资质认定。释义第 2 点列了可以申请的标准和非标方法共七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ISO、IEC、ITU 发布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采用的国外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和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有关部门指定已废止的标准或方法用于监督检查等特定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新标准或方法实施另有规定的。

这份清单里没有企业标准。所以客户说「按我们的企业标准做」,第一件事不是做确认,是先判断它落不落在这七类里。不落在里面的,即便客户坚持、即便技术上行得通,也不能作为资质认定项目出具带标志的报告——这条判断要在报价之前做,不能等报告写完才发现没法盖章。

到底哪些情况算需要确认的非标准方法?

CNAS-CL01:2018 第 7.2.2.1 条列了四类: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其他修改的标准方法。

这四类覆盖的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宽。第三种「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是最常被漏掉的:标准写明了适用基质是水,客户拿来的是土壤浸出液;标准适用于某类化妆品,客户的是另一剂型——方法没换,用法换了,一样要确认。

第四种「其他修改的标准方法」在实操里出现频率最高:缩短前处理时间、改换萃取溶剂、把自动进样改成手动、把色谱柱换成不同规格。只要偏离了标准原文的动作,就落在这一档。

条款对确认的量的要求是一句话:「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期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这句话不是让你做到极致,是让你做到「够用」——够不够用,由预期用途决定,所以在动手之前必须先写清这个方法要用来干什么、判定依据是什么。

方法确认要做几件事,做到什么程度算够?

三件事:选确认技术、评性能特性、出有效性声明;并且必须留下五项记录,缺一项就等于没做。

技术路线,第 7.2.2.1 条注 2 给了六种,用一种或多种都行: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评估偏倚和精密度;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审;通过改变控制检验方法的稳健度,如培养箱温度、加样体积等;与其他已确认的方法进行结果比对;实验室间比对;根据对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样或检测方法的实践经验,评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性能特性,第 7.2.2.3 条要求按预期用途评估,并确保与客户需求相关、符合规定要求。注里列了一份可用的清单: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部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测试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实操里不必全做,但不能一项不做就下结论。

记录,第 7.2.2.4 条要求保存五项:a) 使用的确认程序;b) 规定的要求;c) 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d) 获得的结果;e) 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第五项是被漏得最多的一项——很多人把数据做完了、图贴上了,就是没有那一句「本方法适用于某某基质中某某项目的检测,性能满足某某要求」的结论。缺这句,前面四条数据在评审现场串不成一个确认。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019-02-20 第一次修订)官方发布页,第 7.2.2 条

只是把标准方法改了一点点,也要做确认吗?

看这种改法是临时的还是一次性的,还是以后都这么干。临时的走偏离,常态的必须转成非标方法做确认。

第 7.2.1.7 条管的是临时偏离,原文是:「对实验室活动方法的偏离,应事先将该偏离形成文件,做技术判断,获得授权并被客户接受。」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文件化(写清偏离什么、偏多少、偏多久)、技术判断(判断是否影响结果有效性)、授权(由授权的人批,不是检测员自己决定)、客户接受。

同一条的注补了一句很实用的话:客户接受偏离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意思是这类同意不必每次单独签,可以在委托合同里一次性把「哪些情形下允许偏离、偏离到什么地方为止」写清。但注意这是「接受」可以预先约定,不是「偏离」可以预先批准——技术判断和授权仍然要一次一次做。

临时和常态的分界线在哪,条款没给量化标准,但逻辑是清楚的:偏离是应急,不是工作方式。半量检测、自动改手动这类做法一旦成了日常,它就不再是偏离,而是你们家的方法,必须按非标准方法确认并纳入方法清单管理。长期挂着「偏离」的名义做常态操作,是现场评审最容易被抓的一条。

标准换版了,之前做的确认还算数吗?

要按变更程度重做:标准方法变更要重新验证,非标准方法发生变化要重新确认。

依据还是评审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释义第 3 点那两句:「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更,应重新予以验证」「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予以确认」。CNAS 这一侧对应的是第 7.2.1.5 条:「实验室在引入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以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应保存验证记录。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应在所需的程度上重新进行验证。」

「在所需的程度上」这五个字是操作空间,也是最容易变成借口的地方。合理的做法是先做一次差异比对:把新旧版本逐条对照,看变更的是编辑性内容(术语、编号、格式),还是技术性内容(前处理、仪器条件、计算公式、限值)。只改编辑性内容,写一份差异说明加简易验证就够;动了技术内容,验证范围要跟着动,动了关键条件就得重新确认。

还有一条别忘:标准变更在资质认定这一侧本身就是必须办理的变更事项。方法验证做完了、内部文件改完了,不等于手续走完了。

确认做完了,报告上还要写什么?

要写明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并说明经技术判断该偏离不影响结果的有效性。这是 CNAS-CL01:2018 第 7.8.2.1 条 n) 项的要求。

报告里对方法的表述有三个必须落地的点:一是方法的完整标识,包括方法来源和编号,客户提供的方法要注明由客户提供,不能只写一个方法名称;二是对方法的任何补充、偏离或删减,要写清偏了什么;三是基于这个偏离作出的技术判断结论,即该偏离不影响结果有效性。第三点常被省略,但它才是让报告站得住的那句话。

另一件容易忽略的事:方法确认的记录属于技术记录,要跟报告一起归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要求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释义第 1 点把「方法」明确列进了技术记录的范围。确认报告单独放在技术负责人抽屉里、没有跟着项目归档,抽查时同样算记录缺失。

回头看,非标准方法这件事真正的成本不在做确认,而在判断该不该接。一份客户自带的方法,先要判断它能不能用于资质认定,再判断要不要确认、确认到什么程度,最后才谈做不做、报多少——这三步判断如果压到报价之后,后面每一步都是在补救。把这套判断做成接单前的一张表,比事后补一堆确认记录有用得多。

本文出处与依据:易企检标准技术服务(济南)有限公司原创整理,基于自身 LIMS 交付与方法库、项目参数配置中的真实情形。依据文件: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018 年 3 月 1 日发布,2018 年 9 月 1 日实施,2019 年 2 月 20 日第一次修订)第 7.2.1.5、7.2.1.7、7.2.2.1 至 7.2.2.4、7.8.2.1 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第 21 号公告,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七)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条文释义。条文以官方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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