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做过期间核查,不能因此少送一次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写明,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期间核查只是两次检定之间保持设备可信度的手段,它本身不建立计量溯源。

这句话每年要让不少机构多花一笔钱,所以经常被绕。绕法有两种:一种是把「期间核查记录」当成「检定证书」塞进设备档案,检查时翻出来顶一下;另一种是把校准周期从一年改成两年,理由是「中间做过核查了」。前者是拿错文件充数,后者是拿核查替代溯源。两种都挡不住同一个问题:这台设备最后一次溯源到国家基准是哪一天,谁签的,证书在哪。

要把这件事说清,得先把三个动作分开:检定、校准、核查。它们在评审准则里是并列的三个词,但性质和执行主体完全不同。

期间核查和检定,到底差在哪?

差在目的和执行主体:检定是确认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校准是给出量值与不确定度、由有能力的校准机构做;期间核查是实验室自己在两次检定或校准之间确认设备还靠得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原文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三个动作后面跟的是同一句落点——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核查之所以能和检定并列,是因为它被放在「两次检定之间」这个位置,用来维持已经建立的溯源,而不是重新建立溯源。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条文释义在这一条下补了两句很实用的话。第 1 点:「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参考标准、辅助测量设备等)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4 点:「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二句常被忽略——证书到手不等于能上机,还要有一份「确认」的记录,写下这台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够不够本机构的方法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第十一条第(二)项释义)

CNAS 这一侧用的是另一套术语。CNAS-CL01:2018 第 6.4.10 条要求实验室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期间核查,需要做的要确定方法与周期并保存记录;CNAS-CL01-G001:2024 在这一条下加了注:并不是所有设备都需要期间核查,判断时至少考虑设备校准周期、历次校准结果、结果有效性监控的数据、设备使用频率和性能稳定性、设备维护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CMA 的评审准则正文里并没有「期间核查」这四个字,它写的是「检定、校准或核查」;「期间核查」是 CNAS 认可体系的术语。所以两类机构的体系文件不能互相照抄——只做资质认定的机构,制度里写「核查」更贴条文;同时做 CNAS 认可的,两套文件的用语要对得上,别一边叫核查一边叫期间核查,评审时被问「这两个是不是一件事」就不好答。

哪些设备必须送法定机构检定,一次都不能省?

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用途落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这四类里,并且名称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里。两个条件缺一个,就不属于强制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原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款接着说:「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注意,第二款没有强制要求送法定机构,但也没有说可以不检定——它把「自行定期检定」和「送检定机构检定」并列为两条路。

把范围收窄到目录这一层,是 2020 年的一次大调整。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第 42 号公告《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第二条原文:「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这句话对检测机构是实打实的减负:不在目录里的设备,不再需要跑法定机构做强制检定,自己选校准方式、把量值保证住就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2 号《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含目录全表)

判断落在哪一档,看的是目录里的「强检范围及说明」那一栏,不是设备种类。目录第 2 项「非自动衡器」的强检范围写的是「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实验室里称取样品用的分析天平,用途是检测而不是贸易结算,按目录说明不落在强检范围内;同一台天平如果拿来给客户称重计费,就落进去了。目录第 16 项「压力仪表」的强检范围也只限六种安全防护场景:电站锅炉主气包和给水压力的测量、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发电机汽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不在这六种场景里的压力表,不强制。

需要说明:上面这两句是从目录「强检范围及说明」栏直接读出来的,属推论性判断,各地执行口径可能不同,落地前向属地计量部门确认一次更稳。

反过来,强检范围内的设备一次都不能省。广西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蒙市监处罚〔2026〕40 号决定书里,当事人把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重秤在超出法定检定周期、未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情况下持续使用,同时涂改秤身粘贴的检定合格标签日期。前一个行为按《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认定「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后一个行为按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认定「伪造强制检定证」。两件事叠在一台秤上,性质就变了——不是忘了送检,是动了证据。

蒙山县人民政府: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市监处罚〔2026〕40 号) · 镇江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原文

不在目录里的设备,能不能把校准周期拉长?

可以,但依据必须是数据,不是「我做过期间核查」。校准周期属于校准方案的内容,调整要有历次校准结果、使用频次、维护情况作支撑,还要经过批准并留痕。

CNAS-CL01-G001:2024 第 6.4.7 条要求,对需要校准的设备建立校准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该设备校准的参数、预期测量范围、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校准周期,以便送校时向校准服务供应商提出明确要求。既然周期写在方案里,改周期就是改方案,得走变更。而第 6.4.10 条注 1 列的第一项判断因素恰恰是「设备校准周期」、第二项是「历次校准结果」——意思是:你要用历史数据证明这台设备稳,才有资格谈延长。

反过来看风险。把周期从一年改成两年,中间只留一份自己做的核查记录,一旦这台设备在第二年出了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经总局令第 101 号修订,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项那条会直接对上来:「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条文里那个「并且」是唯一缓冲——你要能证明结果没错、或者还能复核。设备都不在有效溯源期内,这个证明基本无从谈起。

实务上比较稳的是分档处理:关键设备(直接影响判定结论的)按检定规程或校准机构建议的周期走,不轻易动;辅助设备(温湿度、水浴、离心机这类)可以按历史数据适当放宽,但要有期间核查兜住;低风险设备按 G001 第 6.4.6 条的口径评估「对结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确认不需要校准的,核查其状态满足使用要求即可。

期间核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做了?

四样齐了才算:有核查方法、有核查周期、有判定准则、有记录。少任何一样,评审时都按没做处理。

G001 第 6.4.10 条的原文是「实验室应确定期间核查的方法与周期,并保存核查记录」,条文只点了三件事,但真正让核查站得住的是第四件——判定准则。方法指南可参考 CNAS-GL042《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它在 G001 的注 2 里被直接点名。

这四样里最容易被做成形式的是记录。评审现场看到的假核查通常长这样:一行「核查结果:正常」,没有数据、没有判定依据、没有核查人;或者拿标准物质测了一次,数据记在纸上,却没写这次测出来多少算合格。真核查至少要有五项内容:核查点(用哪个标准物质或哪台稳定设备比对)、测得值、判定限、结论、核查人和日期。判定限要么来自方法要求,要么来自设备技术指标,不能凭感觉定。

还有一个常见缺口:核查发现问题之后没有下文。设备不准了,第一动作是停用并隔离,第二动作是回溯这台设备上次合格之后做过的所有检测,第三动作是走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这三步在 CNAS-CL01 第 6.4.9 条和第 7.10 条里都写着,实操中最常漏的是第二步——很多人只把设备修好就完事,没去翻报告。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G001: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第 6.4.4、6.4.6、6.4.7、6.4.10 条)

设备借出去、修完回来,要不要重新送校准?

多数情况不用,做功能性核查就够。G001 第 6.4.4 条把「重新投入使用前」的情形列了出来,注 1 明确:多数设备只需功能性核查,只有明确存在影响计量性能的情况时才需要校准。

三种情形是:设备发生故障经修理后;设备脱离实验室的控制、返回后无法确定设备性能的状态时;设备被移动、拆装或调整、无法确定设备性能的状态时。注 1 的原话是「多数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前』的验证仅需做功能性核查,仅在明确存在影响设备的计量性能的情况时,才需要采用校准的方式来进行验证」。

这条对做现场检测的机构很有用。设备装车拉到客户厂里、干完活拉回来,属于「被移动」;只要能证明运输过程受控(有装箱、有固定、有温湿度记录),返回后做一次功能性核查、确认示值正常,就可以继续用,不必每趟都送校准。但如果路上摔了、进液了、在超温环境里放过,那就不是功能性核查能兜住的,必须送校准。

顺带说一句常被忽略的:功能性核查也要留记录,写清核查了什么、结果如何、谁做的。空着手说「我看了没问题」,评审时等于没做。

核查发现设备不准,之前出的报告怎么办?

先停用隔离,再回溯。那批报告能不能保住,取决于你能不能证明结果仍然有效:能拿出修正值、比对数据、留样复测的,有得谈;什么都拿不出的,按不实报告处理的风险很高。

回溯区间的起点要选准:取「上次校准合格」和「上次期间核查合格」两个时间点里较晚的那个,因为在这之后才有证据说明设备是好的。区间内的报告要逐份过,看这个项目对设备精度的敏感程度——称量、定容、定量这类直接决定数值的项目最危险,定性判定的项目影响小一些。

这时候能救命的只有两样东西,都得在平时攒下来。一是校准证书上的修正值、修正因子有没有真的用进原始记录:G001 第 6.4.11 条要求确保校准和标准物质数据中的参考值、修正因子得到适当更新和应用,释义第 3 点也写明「确保修正信息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利用、更新和备份」。证书归了档、修正值从没进过记录,等于这台设备白校准。二是期间核查的原始数据在不在,能不能支撑「这段时间设备是稳的」这个结论。

最后提醒一句方向:期间核查不是用来省检定次数的工具,它是用来在两次检定之间出问题时,证明「问题出现在哪一天之后」的工具。这个作用平时看不出来,出事那天值一份报告的全部价值。

本文出处与依据:易企检标准技术服务(济南)有限公司原创整理,基于自身为检测机构梳理设备台账、校准确认与期间核查记录时的实际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年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条文释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总局令第 101 号修订,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项;CNAS-CL01:2018 第 6.4.9、6.4.10、6.4.11 条;CNAS-CL01-G001:2024 第 6.4.4、6.4.6、6.4.7、6.4.10 条;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2 号《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文中「实验室分析天平不属于贸易结算用途、因而不落强检范围」「校准周期调整属校准方案变更」系实务推论,条文未逐字表述,各地执行口径不同,请以属地计量部门与认可机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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